為進一步明確醫院相關各處室查辦行風案件的職責,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加強協作配合,及時有效查辦醫院內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問題,依據《北京市醫管局關于印發查辦市屬醫院行風案件相關部門分工協作暫行規定的通知》(京醫管監察字〔2015〕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行風案件,是指醫療服務工作發生的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問題。
第二條 按照分級管理、各負其責的原則,醫院各相關處室負責組織查辦本部門的行風案件。
全市有重大影響或者典型的行風案件,院黨政主要領導批示查辦的行風案件,以及有必要由上級部門查辦的行風案件,紀檢監察辦和各相關處室應當依據各自職責,依紀依法直接組織直接查辦。
第三條 對于相關處室管轄范圍內的案件,各相關處室分工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醫務部、護理部負責組織核查醫務人員收受“紅包”、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的案件,所屬醫院工作人員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的案件,在全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醫療安全事件。
(二)績效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核查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開單提成案件。
(三)財務處負責組織核查違規收費。
(四)院辦負責組織核查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案件。
(五)藥事部負責組織核查采購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藥品采購政策法規和違規采購使用藥品以及藥品丟失的案件。
(六)物資器械中心負責組織核查采購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違反醫用耗材和設備采購政策法規的案件;違規采購使用醫用耗材和設備的案件。
(七)信息中心負責組織核查醫務人員為商業目的統方的案件。
(八)紀檢監察辦負責查辦收受回扣的案件,因違反或未落實糾風工作責任制、工作失職瀆職而造成嚴重后果需實施責任追究的案件;負責對各處室牽頭組織核查的行風案件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轉有關單位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前述所列問題之外的其他行風案件的核查,按照各處室職責開展。
第四條 在查辦行風案件中,紀檢監察辦應當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行風案件查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查處重大行風案件。各相關處室認真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積極抓好職責范圍內的行風案件核查工作。紀檢監察辦與相關處室之間應當及時交流信息、互通情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強協作,形成合力。
第五條 紀檢監察辦和相關處室直接組織查辦的行風案件,涉及多種不正之風問題的,一般由紀檢監察辦查辦牽頭,各相關處室參與,組織聯合調查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調查;根據工作需要,也可按照案件涉及的主要不正之風問題的性質,由相應的處室牽頭,組織聯合調查組,組織查處。案件調查終結后,共同研究寫出調查報告。
第六條 在聯合調查的行風案件中,需要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紀檢監察辦負責提出建議,并組織實施或督促指導有關處室實施,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由相應的職能處室按照權限進行處罰。
第七條 紀檢監察辦在查處行風案件中,需要相關處室協助的,相關處室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相關處室在核查行風案件中,需要紀檢監察辦協助的,紀檢監察辦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相關處室核查結束后可根據違規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處理措施;認為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可向紀檢監察辦提出,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紀檢監察辦。
第八條 實行行風案件線索歸口管理。對受理的信訪舉報,依據本規定第三條分工原則,不屬于本部門管理的,經主管院領導同意后,及時移送院辦公室或相應處室,不得存留或拖延不辦。
第九條 建立行風案件報告制度。各相關處室行風案件核查情況應按季度向紀檢監察辦通報,紀檢監察辦及時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定期向醫管局駐局監察處上報。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實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