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朝陽醫院委員會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我院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2010年12月15日),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目標管理與業務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促進醫院和諧健康發展。
第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指我院各級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當承擔責任的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主體為我院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委書記、院長為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責任范圍和責任內容
第五條 醫院黨政領導班子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黨委書記、院長對全院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委委員、副院長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分管部門、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副院長對分管的部門、科室及其領導干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黨支部、各科室領導班子對本支部、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一)黨支部書記對本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黨支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科主任對本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本科室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科室副主任根據分工,對分管科室班組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各處(室)處長(主任)對本處(室)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副處長(副主任)協助處長(主任)工作,對本處(室)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八條 院黨委、院領導班子及中層領導干部(含二級科室)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認真實行北京市衛生局黨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開1-2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認真分析我院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下達責任目標并組織實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檢查,年底有總結。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法規制度,增強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和遵紀守法的意識。
(三)根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政策法規制度,針對我院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體情況,制定黨風廉政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結合管理和業務工作,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各職能處室、臨床醫技科室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組織檢查考核。
(六)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領導和組織醫院的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支持執法執紀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 醫院黨委書記、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根據上級領導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要求和醫院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專題會議,進行具體研究和安排。
(二)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考核,督促黨風廉政建設各
項任務和規章制度的落實。
(三)加強組織協調,及時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支持執法執紀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重視信訪工作,著重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組織召開本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參加科室的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政情況,執行談話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針對存在的問題督促整改。
第十條 醫院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副院長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協助黨政正職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具體負責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二)加強對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督促、指導所分管部門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采取有效措施,保證上級機關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門得到落實。
(三)及時解決分管部門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糾正不正之風,支持查處違法違紀的案件,并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
(四)組織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參加分管部門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制度。
(一)黨委負責領導、組織全院中層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標考核相結合,每年進行一次,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具體考核工作由黨辦、人事、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考核結果要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限期改正,并上報結果。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報告制度。
(一)我院黨委、紀委就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寫出專題報告,每年向市衛生局、市醫管局黨委、紀委報告一次。
(二)院級領導干部在每年專題民主生活會上和年終述職報告中,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和勤政、廉政情況。
(三)中層領導干部每年將個人收入情況和個人重大事項情況如實向黨組織進行匯報。
第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民主評議制度。
(一)黨辦、紀檢監察、人事處負責對全院各科室、黨支部及院中層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民主評議工作,并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二)落實黨風廉政責任制和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與每年度考評、干部考核、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
第十四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制度。
每年黨辦、紀檢監察辦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進行1-2次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應追究責任,實行責任追究,應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有關程序的規定辦理;組織處理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紀律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違反或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直接負責的部門發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拒不辦理的,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二)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三)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五)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第十七條 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十八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一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
責任追究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先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
1999年9月制定
2006年6月第一次修訂
2011年6月第二次修訂